律師李岳洋表示,原則上不定期或者期限較長的租賃契約,會註明每隔3年調漲5~10%的租金,但法律上並硬性規定。因此,當定期契約轉為不定期契約時,就不一定會有這樣的約定,但是,只要契約內容必須變更,原則還是要經過當事人雙方同意,也就是房東、房客皆需清楚了解同意。
不過,在《民法》442條也有規定,無論房東、房客面對房屋價值增減時,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漲或調降房租。李岳洋指出,一般不定期租約因時限長,不動產價值有可能產生巨幅變化,此時,房東或房客可向法院提出聲請,而法院也會依附近地價、房價或開發程度來核定租金調整的幅度。
《民法》442條:「租賃物為不動產者,因其價值之昇降,當事人得聲請增減期租金,但租賃訂有期限者,不在此限。」
但實務案例中,不定期契約因雙方都可以隨時提出終止租賃的要求,房東若要調漲房租,房客只能選擇接受或搬家。因此,建議租屋民眾租約到期後,不要怕麻煩,還是與房東另行擬定新約,才有保障。